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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申报第三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5 | 发布作者: 政策法规处

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三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市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 2013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  2.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 企业2013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 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属地化进行申报,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企业所在区(县)科委。  (二)初步评审和推荐  各区(县)科委经初步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三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四、推荐指标  15个区县各推荐10人,滨海新区推荐60人。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区(县)科委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02室,E-mail: srtiss@126.com,电话/传真:24324835)。  (二)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 怡 58832856;  市科学学研究所:陈 兵 24324835。    附件: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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