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5 | 发布作者: 政策法规处
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三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市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 2013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 2.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 企业2013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 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属地化进行申报,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企业所在区(县)科委。 (二)初步评审和推荐 各区(县)科委经初步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三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四、推荐指标 15个区县各推荐10人,滨海新区推荐60人。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区(县)科委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02室,E-mail: srtiss@126.com,电话/传真:24324835)。 (二)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 怡 58832856; 市科学学研究所:陈 兵 24324835。 附件: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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