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5 | 发布作者: http://www.qhhb.gov.
一、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三、申领贷款卡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 有效《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除外);
(四) 有效《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六)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出自证明文书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 若股东超过10个,须提供前十个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九) 申请贷款卡时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上年度现金流量表;
(十) 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
(十一) 若有对外投资情况,须提交被投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凡借款人材料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
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贷款卡的密码。
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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