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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助推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5 | 发布作者: 国际科技合作处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63号)精神,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建设,有效对接、聚集和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同时,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我市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及其他相关机构融入全球产业创新链。根据《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外[2014]13号)相关规定,现面向天津国家自主示范创新区及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类型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指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园区(载体)是指依托高新区、产业聚集区、孵化转化载体、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集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输出,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企业孵化等功能,围绕转变增长方式、产业结构调整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进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申报范围   “一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二十一园”各区县、滨海新区有关功能区建设的分园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单位,鼓励市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   三、申报方法   请认真对照《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确定申报类型,认真填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实施方案。   四、组织推荐和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滨海高新区及相关机构作为组织推荐部门,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并按照要求编写实施方案,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注册的科技园区(载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业。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中外双方机构间签订有合作协议。   (二)由推荐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向市科委来函推荐。申请书和实施方案的纸质材料一式7份及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   (三)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   五、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申报,至2015年4月30日截止。   六、申报材料受理   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  张骄   电话:58832996  邮箱:hzch@tstc.gov.cn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邮 编:30005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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