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5 | 发布作者: 未署名
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一、工作原则
(一)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领导小组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辖内县支行应当明确专门的政务公开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辖内县支行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内容,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四)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一)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2.根据分行及西宁中心支行要求需由我中心支行向社会告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金融政策,以及适用于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征信市场等的规则和规定。
3.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法或实施意见。
4.为贯彻执行总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信贷征信市场管理等金融政策而制定的工作意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5.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6.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的名称、权限范围和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7.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8.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广泛征求意见的。
9.同政府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涉及金融方针政策的事项。
10.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1.政务公开的程序。中支职能部门对由本部门负责承办的需要公开的一般政务事项,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对外公开;涉及若干个部门的一般公开事项,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公开;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特别重大政务事项应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外公开。
上述政务事项除办公场所公示的以外,以其他方式发布时,必须经中支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视情况在工作开展前和每阶段工作完成后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2.政务公开的方式。政务事项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1)在办公场所公示;
(2)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出、刊载; (3)在政府政务信息网站发布;
(三)申请政务公开的程序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申请对其公开。
1.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2)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政务公开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本单位职能部门协助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4)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申请。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前款规定受理、不受理、答复、不予答复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
2.政务公开机构可以选择口头告知相关内容,安排查阅、观看,提供复印件等形式。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3.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无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无需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不应当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2.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内部及下级行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3.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4.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6.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事项。
7.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8.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西安分行、西宁中心支行及海北州中心支行有关规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及辖内县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及下级行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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