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安全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01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区分、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宗教活动主办者是本次活动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主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食品,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规定》明确,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储存、加工,应当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做到烧熟煮透。禁止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好的饭菜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就餐者食用,不得提供隔餐或隔夜的剩余饭菜。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储存在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中。冷藏食品再食用时,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禁止使用非食品塑料袋盛装食物。宗教活动主办方对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进行基本的健康检查。《规定》提出,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内,并存放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存放48小时。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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