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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违规收取押金 罚款最高达六万
发布时间:2017-12-01

       用人单位抵押职工的身份证、向新入职职工收取工服押金等违法行为是国家和本市劳动法规明令禁止的,但是在一些还惯常以"强制"方式管理员工的企业里,以不同名目收取风险抵押金的现象依然存在。朝阳区某餐馆就因为借口工服成本费太贵,向123名入职员工收取了每人三百元的押金,在经过劳动监察人员立案调查后,该餐馆不仅及时的退还了职工的押金,还被处以高达6万多元的罚款。

  借口工服太贵 入职先交三百

  2010年4月,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单位存在以工服制作费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的行为。经调查,该单位为一家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共收取了123名员工的工服制作费,其中有56名员工的押金已经退还。在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该企业累计收取了67名新入职员工风险抵押金20100元。

  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只是一种管理方式,由于服务行业人员流动率大,员工工服均为企业花钱制作,且费用较高。以前经常出现员工穿着工服不辞而别现象,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该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向每名新入职员工收取三百元工服押金,待三个月后员工转正,再退给员工本人。

  收取押金违法 情节严重挨罚

  朝阳区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介绍,尽管该企业收取工服押金的方式已经形成了惯例,并形成了企业的管理制度,但因为收取服装制作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取得了该单位收取职工工作服制作费的单据等证据材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立即退还67名员工服装制作费,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该单位处以67000元的罚款。

  转嫁风险侵权 违规制度得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该企业享有听证的权利。

  在听证过程中,经过双方的阐述和讨论,该企业意识到了其收取工服押金的违法行为,对最终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于2010年6月起积极进行整改工作,开始退还职工的服装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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