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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违法出租 最高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17-12-01

  25日,《陕西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条例在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纳入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修改稿还规定,违反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或注销登记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注销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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