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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谈网售食品监管:售假劣食品连带追责
发布时间:2017-12-01

  历时两年,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50条,对70%多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凸显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新法如何实施?实施后将对食品行业和消费领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此,新京报记者专访新版《食品安全法》的牵头起草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谈重典治乱

  对假劣食品制售者行刑衔接

  新京报:"违法成本低",被称为食品行业小、散、乱的成因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体现严惩重处、重典治乱的精神?

  徐景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如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交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的《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新京报:也有不少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怕关不怕罚",被处罚后,换个地方换个店面,继续重操旧业,赚取非法利润。对这种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有治理手段吗?

  徐景和:针对上述问题,新法综合施治,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如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针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新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新法增设了最高可达20万元处罚。

  为了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新法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谈网售食品监管

  网售假劣食品连带追责

  新京报:上网买卖食品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热闹的"朋友圈"又带来微商的繁盛。如何确保通过这些新兴渠道流通的食品安全?

  徐景和: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一项日常生活内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一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三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四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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