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FDA对奶嘴业者提出标示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01
2014年12月11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4163B号函,就奶嘴标示对业者提出如下建议: 1. 为使消费者掌握产品资讯及正确使用奶嘴产品,业者除应依商品标示法第9条于产品如实标示外,建议于产品包装明显处,标明其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如商品与卫生安全有关、有特殊性质或需特别处理,另应依该法第10条,标示其用途、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2. 塑胶类材质于高温下结构相对不稳定,故不建议于高温下持续加热。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于使用后或有脏污时,应充分洗净并晾干,即足以达到清洁目的。 3. 有关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该署编印了“塑胶类食品容(器)具或包装卫生安全与标示100问”手册,可至该署网站下载使用。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