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强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不久,商界便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因为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实务界的法院判决没有统一尺度,结果也不尽一致。 今年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的空白,统一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尺度,肯定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体现了国家整顿食品药品市场的决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管力量的薄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监督食品、药品领域生产、销售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市场风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让知假买假可获赔仅止于食品药品领域还不够。首先,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一般很难发现,普通消费者很难鉴别出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更别说知假买假了,由此,知假买假很可能成为少数打假专业户的专利。其次,消费维权不仅要付出时间成本,还要耗费律师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普通消费者未必耗得起,而且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未必能足以弥补损失。再次,除了食品药品外,其他领域仍有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如电子产品市场、化妆品市场、农药化肥市场,而且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危害性有时比假冒伪劣食品还大。如将知假买假可获赔仅局限于食品药品领域,就不能有效激发公众监督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将知假买假可获赔扩展到所有产品领域,方可带动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市场的积极性。在利益的驱动下和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肯定会有更多的打假者出现,这些打假者甚至会以组团的方式知假买假以获取收益,进而打击制假售假者。这种“编外监管者”打假行为的增多和知假买假维权行为的胜利必然会使制假售假行为得不偿失,最终退出市场。 如果把制假售假者比作果园的害虫,如果把监管者比作清理害虫的农夫,那么何不把知假买假者比作啄木鸟。正是这些为了经济利益捕捉害虫的“啄木鸟”的存在,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力量的不足,使市场秩序得以有效维护,使普通消费者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