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2017-12-01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 《规定》明确,约谈企业为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各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下列七种情形需要进行约谈:在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需要督促整改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规定》还对约谈形式、约谈范围、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内容和约谈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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