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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发布时间:2017-12-01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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