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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12-01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 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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