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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4年 第37号)
发布时间:2017-12-01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eibo.com/s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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