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41346722A号令,修订“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与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利未经加工与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确保鱼货来源及卫生事项符合大陆检疫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应依本要点规定取得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始得向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申请核发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
三、 申请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报的证明资料。
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开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药物残留,检验项目相符且检验结果合格。
双方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但申请输出业者与养殖场经营业者同一人时,免附。
申请人已取得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者,有关前项第二款的文件可检附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证书复印件及该批出售产品的追溯码替代。
四、“渔业署”受理前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证明文件,并副知防检局:
养殖场已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
经“渔业署”依卫生福利部优良卫生规范或HACCP生鲜分级包装场查察合格。
养殖场经营业者未曾拒绝“渔业署”执行未上市养殖物采样检验。
前项第二款查察项目如附件二。
五、 申请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渔业署”提出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报的证明资料。
双方买卖的合约书或交易明细数据。但申请输出业者与养殖场经营业者同一人时,免附。
六、 “渔业署”受理前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证明文件:
养殖场已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
养殖场经营业者未曾拒绝“渔业署”执行未上市养殖物采样检验。
受理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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