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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6月起试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1

  记者颜志华 发自新疆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从6月1日起,全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体情况及所有批次检验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据该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副处长隆翊俊介绍,从6月1日起,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不仅包括被抽检食品标识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和所检等项目,还将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时间、涉及地区、采样总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置情况等总体情况。对于不合格产品,除公布上述内容外还要公布检验不合格项目及其检验实测值与标准值等具体情况;针对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危害的解释说明,进行必要的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对于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相关信息,原则上按季度公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已经核实或完成复检程序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异议处理未完成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暂缓公布。同时,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也要及时公布。

  《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的舆情监测,对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要积极回应,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需要主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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