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泸州老窖二曲风波 我们要存疑和反思
发布时间:2017-12-01

  近日,关于泸州老窖二曲在辽宁大连遭遇消费者投诉、索赔风波的事件持续发酵,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根据某媒体报道,消费者于女士在购买了泸州老窖二曲产品后,因其“又苦又涩”而心生疑惑,经查询得知,泸州老窖二曲为使用GB/T20821标准生产的液态法白酒,生产过程中存在食用酒精勾兑工艺。于女士认为,泸州老窖公司公司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使用“二曲”品名,以及产品配料标注为水、高粱、小麦、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用香料等,给消费者造成其为纯粮酿造酒的认识,其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索赔。该媒体称,法院判定泸州老窖集团涉嫌欺诈,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而于女士对此判决并不满意,提出上诉要求“退一赔十”。     到目前为止,泸州老窖方面并未对此作出正面回应,但我们对这一事件却似曾相识。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关于液态法白酒、新工艺白酒的舆论风波便时有发生,因为绝大部分消费者对白酒酿造的工艺流程缺乏了解,将液态法白酒理解为劣质产品,甚至对白酒生产中必要的勾兑工艺闻之色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片面性的新闻报道,很容易引发消费者对白酒品质的信任危机,进而对行业造成打击。而随着广大酒企长期以来的教育普及工作,公众对白酒工艺有了深入了解,理性化程度越来越高,类似事件虽仍有发生,但消费者已经能够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     但此次泸州老窖二曲风波,与之前事件有所不同,其关注点并非液态法白酒本身,而是就酒企的产品标示与描述提出异议,从商业道德的角度发出诘问。那么这种观点能否站得住脚?在酒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不足?如之前一样,只有通过理性认知和客观判断,才能得出正确解答。     初始报道存在诸多疑点     在媒体对泸州老窖二曲涉嫌欺诈事件的初始报道中,便存在诸多疑点。     如消费者于女士称所购买的泸州老窖二曲“又苦又涩”,事实上,二曲酒作为泸州老窖中低端价位上的核心产品,其品质长期以来受到业界专家、经销商,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评价,资料显示,泸州老窖二曲曾先后荣获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称号、四川省用户满意产品称号,以及在四川省白酒行业检评中获得优良称号,被普遍认为具有“醇、绵、甜、爽”的典型风格,且“味香、味正”、“不上头、不干喉”。当然,因个人口味差异,不可能所有消费者都对一款白酒产品给出类似评价,对泸州老窖二曲酒口感的质疑可以理解,但“又苦又涩”这样的描述,确实与大众评价存在极大偏差,难免令人生疑。     当然,问题核心还在于泸州老窖二曲是否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根据相关法规来看,前期媒体报道同样存在疑点。     媒体报道称,法院方面对此案的判决基本认可了原告的事实依据:“本案中,盒装泸州老窖精制二曲酒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产品标准号GB/T20821,’说明该酒系‘液态法白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44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1)等标准规定,不准将液态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该酒的配料表明‘水、高粱、小麦、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用香料’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其中存在两个较大疑点。     首先,媒体称“泸州老窖集团打输官司,因涉嫌欺诈,被法院判赔消费者。”但事实上,涉嫌犯罪在法律上不等于犯罪,只有经人民检察机关审判后,依相关法律确定有罪的话,才属于犯罪或犯人。根据该媒体所述,既然法院已判决泸州老窖赔偿消费者,则意味着欺诈罪名成立,但其之前所用仍为“涉嫌欺诈”,二者前后矛盾。当然,关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在该报道中并未出现相关的判决书材料,鉴于此事件关乎企业道德声誉,影响重大,对报道中的缺失、模糊之处,我们应当存疑对待。     另外,参照相关标准的具体条文来看,该报道内容也值得商榷。     关于该报道中对“二曲”品名的质疑,在白酒所有相关国家标准中,均无“曲酒”的术语定义及相关产品标准,在GB/T 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仅对“大曲酒、小曲酒、麸曲酒、混合曲酒”进行了定义。根据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白酒“按照糖化发酵剂分类”可分为“大曲酒、小曲酒、麸曲酒、混合曲酒”,同时“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因此“大曲酒、小曲酒”等与“固态法白酒”等为不同分类方式而已。也就是说,大曲酒或小曲酒等可以是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也可以是液态法白酒。     至于在液态法白酒的产品配料中标注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粮食成分,是否构成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在关于液态法白酒的相关标准中有所解答。     根据国家标准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定义为“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因此,从定义上理解,液态法白酒包括以含淀粉物质如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勾调而成的白酒,用食用酒精经香醅(以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增香工艺生产的糟醅)串香、勾调而成的白酒,以及直接用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的白酒三种类型。     而根据国家标准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条文4.2.1.2,白酒按生产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三类。其中,根据国家标准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定义为“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结合国家标准GB/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固态法白酒)、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三项标准系统性考虑,“以固态法白酒(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也应属于液态法白酒。     综合上述标准内容,液态法白酒不仅指直接以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的白酒,还包括以低于30%的固态法白酒(由高粱、小麦等酿造)与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的白酒,用食用酒精经香醅(以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增香工艺生产的糟醅)串香、勾调而成的白酒,以及以含淀粉物质(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勾调而成的白酒四种。因此,后三种液态法白酒均存在使用高粱、小麦等淀粉质原料的情况。     而到目前为止,国家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均未明确规定液态法白酒不得使用粮食进行生产,也未明确规定所有液态法白酒不得标注高粱、小麦等粮食。     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该通知第一部分第六点中提到“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此处所述“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仅指直接以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的液态法白酒,不包括以低于30%的固态法白酒(由高粱、小麦等酿造)与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的液态法白酒,用食用酒精经香醅(以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增香工艺生产的糟醅)串香、勾调而成的白酒,以及以含淀粉物质(高粱、小麦等)为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勾调而成的液态法白酒。     另据了解,就在2015年3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泸州老窖公司的液态法白酒系列产品已进行过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抽检结果均为合格,标识标签、配料表等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事实上,针对消费者就液态法白酒相关标的理解,泸州老窖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专门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咨询,同年6月2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书面请示。到目前为止,四川省局和国家总局均对液态法白酒配料表的标识未作书面回复。     由此来看,泸州老窖二曲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粮食成分,是符合各项标准规定的,从法理上来说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在情理上,上述媒体报道中自称,“一位了解白酒标准的消费者对记者说,这样标注的泸州老窖二曲酒已经完全承认了自己是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但对其用二曲来包装食用酒精仍然持反对态度。”既然“已经完全承认了自己是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又何来欺诈一说?     后续发展,又拿液态酒和成本说事     或许是由于初始报道中的疑点较多,经不起推敲,随着事态进一步发展,该媒体又转回了液态酒、白酒成本的老话题上。     在该媒体的后续报道中称,其记者实地走访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的白酒生产厂区,并在这里看到泸州老窖二曲酒的灌装生产,并突出强调这里有大量的酒精罐,称黄舣为“不冒烟的酒厂”,“这里只有酒精,还有各种香料及水,它们可以混合成久负盛名的泸州老窖”。     其实黄舣白酒厂区的正确名字是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是泸州老窖集团在四川省委省政府、泸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所打造的重点发展项目,这里是中国首个白酒加工配套产业集群、四川省“工业强省”重点项目、四川省培育成长型超100亿元特色产业园区、四川省八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一、四川省生态工业园区。而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有限公司是对发展区实施公司化运作的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2.26亿元,是泸州老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其全面负责发展区的规划、推广和经营。     显而易见,用“黄舣白酒厂区”这个称谓指代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并无视该项目与泸州老窖公司的从属关系,会更加突出泸州老窖二曲作为液态法白酒的产品属性。但这一点本就不存在争议,泸州老窖公司对此更是毫不讳言,对这种带有明显导向性描述的用意,我们不得而知。     该报道还给泸州老窖二曲算了一笔成本账,称市场上最好的酒精价格不过5000多元一吨,稍差一点的4000多元一吨,折合到一瓶52度的白酒,酒水价格不过1元多,再加上简易包装,其生产成本不过2元。由此推算,泸州老窖二曲的利润是其成本的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     首先一点,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不能断定泸州老窖为酒精酒,所以也就不能直接以酒精价格为依据核算其成本,而应该一并考虑原酒价格情况。根据近年业内行情,优质原酒价格早已突破1万元/吨,一些陈年原酒的吨酒售价更是高达数万元不等,该媒体所谓“最好的酒精价格”,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会给消费者造成极大误导。     当然,以这种“算成本”的方式给白酒企业制造“难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无论是全国一线名酒,还是区域型白酒品牌,曾遭遇这种情况者不在少数,往年便有媒体发布调查结果称:根据“三斤粮食一斤酒”的生产规律,加上包装物,白酒原料成本仅为售价的5%,如此计算之后便得出“暴利”结论。     对成本的计算和控制,其本身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可以揭露不合理的暴利内幕,保护消费者利益,更有助于企业优化管理、提升效益。但前提是要算法正确、公道合理,否则也是站不住脚的。仅看到白酒的物料成本,而无视物流、仓储、营销等其他成本,这就好像硬要热带水果在北方卖成白菜价,本身便有悖于经济学、财务学常识。     我们还应该正视白酒价格与价值间的关系。白酒并非刚需产品,也不是垄断产品,而是一种嗜好型消费品,更多满足人们精神与情感的需求,具有厚重文化内涵。特别是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进步,越来越乐于为价值和体验买单,LV、拉菲等奢侈品的利润水平同样不菲,但这并未妨碍全球消费者对其的追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如果仅仅由“三斤粮食一斤酒”的成本来决定价格,白酒又与矿泉水何异?即便矿泉水当中也不乏依云这样的高端品牌。白酒的价格应该是其历史、文化、品牌等更多深层次价值的统一体现。     其实这些道理并不复杂,对产品成本、价格与利润之间的合理评价也并非艰难之事。但却不时有人从白酒成本中算出“价格虚高、攫取暴利”的真凭实据,其心态与动机或许正应了那句话:“醉翁之意不在酒”。     至于在泸州老窖二曲事件中,此间媒体称,于女士认为一瓶52度的食用酒精酒,成本不过3元,其所谓的精制就是包装,也不过十来元,但却在商场标价68元/瓶,这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这当中的事实依据和逻辑联系,我们确实难以理解,就姑且由他吧。     痛点与反思:把更多话语权交给消费者     新话题疑点众多,旧话题老生常谈,相信要不了多久,这次的泸州老窖二曲风波就会烟消云散。但白酒行业却应当反思,为何类似事件屡屡发生,既给自身发展制造了不和谐音,更极大扰乱了消费者视听,如何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不得不承认,白酒行业发展至今,其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被某些人抓住马脚,大做文章。近年来有很多业内人士呼吁白酒立法,依靠法制约束,来保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但这显然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一段时期内,酒业还是要以更加成熟的心态与行为,去应对那些“无妄之灾”。     几年前,丰田汽车陷入“召回门”危机之中,并因为前期的一系列应对失措而非常被动,最终丰田公司选择了坦诚相对。总裁丰田章男表示“不隐瞒事实,不逃避责任”,并坦言“我们曾经有一段时间受到了过度好评,我们的事业中心向着收益为主发展,因此受到相关置疑,我们要诚恳接受。”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丰田汽车在美国的销售跳升达到41%,一举扭转了连续数月的下滑态势,依旧稳居全球汽车销量第一的宝座至今。     在有关部门的一次例行食品抽检中,上海炀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4件食品被检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糖精钠和甜蜜素超标。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公司主动提出要召回缺陷食品。公司甚至为此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向员工发出企业倒闭预警。但事实上,在经过召回、退款、道歉等一系列补救措施之后,新品面市之后并没有被消费者抛弃,销量反而逐步增加,超出了公司之前的市场预期。     反观白酒行业,一度对于液态法白酒选择回避,不愿向消费者言明真相,因此频繁引发信任危机,而在产品标示将这个问题彻底透明化之后,实际并未产生市场负面影响。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在消费者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趋势下,坦诚与真相绝非风险,而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所谓更成熟的心态和行为,是指白酒行业要充分相信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相信消费者的包容胸怀,相信人们对白酒产品、品牌和整个行业的情感基础。只要品质风味令人愉悦,价值诉求令人振奋,那么坦诚展示历史、工艺乃至企业管理和运营的真实情况,只会加深公众对白酒的信任支持。     对“二曲”的定义,以及对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酒精酒等专业术语,酒行业在标准法规范围之内,有约定俗成的共同理解。但是,我们怎么想和怎么说,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看消费者怎么想。包括像“勾兑”这种技术用语,既然消费者对这个词“不舒服”,认为勾兑酒就是低档次的“酒精酒”,那我们完全可以修订标准,用新的技术用语来代替“勾兑”,而“勾兑”则仅适用于“酒精酒”。     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白酒行业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但仍有很大的提升和改进空间。此次泸州老窖二曲事件提醒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力度,一方面也要改进标准化建设的思路,要尊重消费者意见,要去做消费者调查,甚至让消费者代表参与到白酒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思路来设计相关标准。     希望白酒行业在这方面积极作为,把更多话语权交给消费者,否则,问题很可能不再是三倍或十倍的赔偿,而是百倍、千倍的发展代价。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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